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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23日 07: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为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中期报告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向各上市公司下发了最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全文见第十五版),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即将开始的2000年度中期报告披露工作中遵照执行。新修订稿对1998年发布的中期报告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披露内容,进一步提高了透明度。 新修订稿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正文内容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在重要财务数据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增加披露三项指标,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同时要求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时,应说明所扣除的项目和涉及金额。其次,要求上市公司除正常披露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外,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三是要求上市公司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说明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等。 修订稿高度重视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对这一内容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修订稿还对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披露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修订稿还加强了上市公司“三分开”的披露力度。修订稿提出,上市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相对于其控股股东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如目前存在问题,公司董事会还应说明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时间。此外还提高了对托管、承包、租赁资产事项以及对外担保事项、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披露要求。 修订稿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中报摘要的章节,使中报摘要披露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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