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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15日 07:2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日前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发出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为进一步规范担保程序,防范担保风险,《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通知》还对违规担保作出处罚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也将依法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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