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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家券商获主承销商资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5月19日 08: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截止今年5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的主承销商达到26家。

  主承销商是指牵头组织承销团或者独家承销某只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只有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担任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中起着较为关键的作用,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从1996年开始实行主承销商资格管理。

  1996年6月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对申请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人员、财务状况、业绩及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后,共有117家证券经营机构取得了股票主承销商资格,其中证券公司58家,信托投资公司59家。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颁布后,为促进证券公司分类,进一步加强对股票主承销商的管理,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提高了股票主承销商的资格标准,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股票承销资格。中国证监会对原有117家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后,共有26家证券公司已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这26家主承销商规模较大、业绩较好、运作较为规范、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分业、证券公司的分类和增资扩股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今后还会有证券公司满足主承销商的条件,只要市场有需求、切合实际情况,满足“准入”标准的证券公司就可以批准其主承销商资格。主承销商可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信誉主承销商评选活动。

  根据《通知》规定,主承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十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近二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近三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三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六次;近三年连续盈利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6家获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是: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证券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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