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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委托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14日 07: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广受关注的规范网上证券委托的相关管理办法,已于3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获证监 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申请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该业务。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 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这一定名为《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法规共6章35条,包括总则、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 申请、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申请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准备有16项内容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证监会机构监 管部、信息中心和所在地派出机构。获得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在其达到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证 券营业部开展此业务。获得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在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的同时,以《 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关于网上委托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点,证券公司应在 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 、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证券监管 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另外,开展该业务的券商应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禁止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 服务,禁止开展网上证券转委托业务。

  办法同时规定,证券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网上委托业务 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网上委托业务许可。(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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