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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17日 07: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直接导致了一级市场的无序竞争,而且加剧 了券商与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它超出了目前我国券商的经济承受能力,增大了券商的经营风险,已严重危害了我国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减少一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的有关 精神,特制定本行业公约。内容如下:

  一、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境内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所有会员单位。

  二、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是指券商为争取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等股票承销项目而为企业提供的融 资行为,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直接贷款,代垫资金,预付股款,提供贷款担保。

  三、在本公约颁布生效之日前,证券公司与企业之间已经发生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由其自行负责清理。

  四、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本会经举报查实后,除要求其他会员抵制参加由其发起的承销团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 以下列纪律处分:

  (1)公开谴责;

  (2)根据协会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五、会员对其处罚如有不服,可在一个月内向本会监事会申请要求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在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申诉。

  六、本公约未尽事项,除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外,本会将另制订实施细则。

  七、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八、本公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颁布生 效,有效期两年。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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