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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2月14日 08:07 中新社
北京二月十三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今天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 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借款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它商业 银行总行。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办法还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 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百分之三十,最低下浮幅度为百分之十。同时,股票质押率即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 市值之间的比值不能超过百分之六十。 这一办法还对股票质押借、贷双方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股票质押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对违反规定 的各种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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