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洲表示:投资基金法可望年底审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17日 08:40 上海证券报
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日前在“中国基金业暨保险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研讨会”上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
时表示,投资基金立法工作将进一步加速,有关法案争取在今年12月就提请审议。
王连洲说,继去年完成第一稿的制定并在深圳召开专题研讨会之后,《投资基金法》的第二稿将于1月下旬进行讨论
。
王连洲介绍,目前,关于《投资基金法》的草案主要有三个分歧:
首先,是否统一立法和怎样科学分类的问题。王连洲说,基金的大类很多,有证券投资基金,有产业投资基金,有风
险创业基金等等。《投资基金法》是否应该对这些基金都统一立法,以及应该怎样对这些基金进行科学分类都是目前正在讨论
的问题。
其次是几个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当事人过去一般认为有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
发起人四方,但其中发起人一方其实只是在特定阶段发挥作用的一个大投资者,一个首先的投资者。王连洲透露说,目前的《
投资基金法》草案中仅设立了三个当事人——投资人、托管人和管理人;对发起人的规范条文并入“发起设立”章节。
其三,托管人、管理人谁代表投资者也是立法人士在讨论的一个问题。王连洲说,根据以往的有关基金类法规,都认
定由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此相矛盾的是,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力的是管理人。目前可能
采取的一种方案是设立“双重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都是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只不过前者职责范围是受托专
家理财,后者职责范围是受托保管好、维护好资产的安全。 “总之,《投资基金法》立法的首要宗旨就是保护投资人利益
。”王连洲指出,在这份法案的起草过程中,如何切实地保障投资人利益,如何使这些条款真正有可操作性、具有更强的威慑
力是立法人士一直在考虑的问题。王连洲主张,要建立投资人无故受损的赔偿机制,投资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公司的条款也应
该修改,一句话,《投资基金法》中,一定要有法律条文具体实现投资人的利益保护。
(记者 李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