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改《公司条例》中有关条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06日 08:58 上海证券报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4日通过《公司条例》中有关清盘规定的修改条文,允许市值一亿港元以上的破产公司有一个月的
冷静期,以尽量挽救企业,避免被即时清盘。
按新规定,在一个月的冷静期内,暂停对破产公司的清盘法律程序,以便面临清盘的公司有机会尝试债务重组,寻求
拯救途径。在此期间,这些公司要聘请专业会计师审核帐目,评估经营前景,而债权人不得向法庭申请清盘令。修改后的条例
主要适用于资产在1亿到1.5亿港元的大型上市公司。在一个月的冷静期内,企业如果解雇员工,必须支付给员工欠薪、福
利、遣散费及其它法定应得款项。行政会议成员钱果丰表示,修改条文旨在尽量避免企业倒闭,以及由此带来的失业和其他经
济损失。
香港特区政府资料显示,去年共有1057宗申请强制清盘个案,其中有近600宗被强制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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