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告红光又有进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6日 11:54 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证监会称,股民与有关单位的民事纠纷问题,可按法律程序解决
小股东状告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有进一步进展,对浦东新区法院此前驳回小股东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
理,并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本报曾对国内首例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件连续作了报道,今年3月下旬,上海浦东新区法
院驳回股民姜某起诉,称被告在股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理,原告起诉其股票纠纷案件不属法院处理范
围。
姜某诉红光实业欺诈案被驳回后,随即又有10名同在红光风波中受损的股民委托此前一案的上诉代理人严义明律师
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讨还公道。据悉,严义明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复函中明确
规定,因股票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
可以受理。此复函排除了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中国证监会处理此案的可能,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
据了解,今年5月19日,10名上海小股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状告红光实业的上诉状。10名小股东
曾不同时间买入红光实业股票抛出后损失近20万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信访处已就小股东咨询作出答复,称“根据《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我会只能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关于红光实业公司涉嫌虚假陈述一案,我会已
于1998年10月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对于股民与有关单位的民事纠纷问题,由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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