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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主承销商须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07:58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要求在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 行内核小组,专门负责发行人的有关发行申报事宜。

  《通知》规定,内核小组是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 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 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根据《通知》的规定,内核小组主要应有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同时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 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通知》要求,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2/3以上成员 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2/3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通知》明确,内核小组是各主承销商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 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通知》同时要求,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及变动情况均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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