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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 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税负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07日 13:27 海融资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 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就有关税收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 税负超过百分之六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百分之六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百分之四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营业税方面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另外,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 ,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规定,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 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 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 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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