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03日 08:13 上海证券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企业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
。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通知要求,企业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高于国家
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并实行差额提取。
通知强调,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应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年
终统一计算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企业的呆帐损
失和坏帐损失的核销和扣除,须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通知中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分支机构。(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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