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要求金融保险企业:呆坏帐税前据实扣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1月30日 08:54 上海证券报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
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分支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的规定。
通知指出,企业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
。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企业的呆帐准备金和
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并实行差
额提取。
通知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应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年
终统一计算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企业的呆帐损
失和坏帐损失的核销和扣除,须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记者 纪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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