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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授权律师声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0月20日 08:12 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授权潘志强律师声明如下: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在境内经营与
传播的指定代理,并受其全权委托,负责与境内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信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及收取相应的信息使用费
。凡经营与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单位,均应通过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办妥有关许可经营传播的手续。未办理授权许可的单位
或个人应自即日起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
,本律师将代理该公司依法追究侵权单位的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并擅自经营与传播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侵权赔偿额的3%~5%,
奖励举报人。

律师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201号华东电力大楼八楼     
              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邮编  200002       电话号码  021-63295712
                   传真号码  021-63210204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1100号
邮编  200127        电话号码  021-5839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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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号码  021-5839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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