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授权律师声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0月20日 08:12 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授权潘志强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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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的指定代理,并受其全权委托,负责与境内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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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营与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单位,均应通过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办妥有关许可经营传播的手续。未办理授权许可的单位
或个人应自即日起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
,本律师将代理该公司依法追究侵权单位的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并擅自经营与传播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侵权赔偿额的3%~5%,
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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