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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透视:提高发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10:04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要求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必须建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同时明确,要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 商核对制度,这两项举措虽然都是在向主承销商加码,但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就是要以此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和效 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让主承销商对证券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首先是《证券法》的要求。《证券法》的有关条款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所 承担的诚信责任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此次中国证监会要求主承销商建立内核小组并对证券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就是为了贯 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督促主承销商依法勤勉尽责,严把一线质量审查关。

  其次,证监会采取这两项措施,也是改革和完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深化发行监管方式改革的需要。今年以来,中国 证监会已着手建立新的发审机制,新的发审机制中,随着证监会对自己角色和行为的调整,承销的证券公司将在对发行人进行 实质性核查和价值判断方面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由此,如何确保主承销商推荐的质量就显得异常重要了。当前,证监会除 了严格主承销商的资质确认和加强对主承销商执业质量的检查外,新近推出的这两项措施,可以称得上是确保主承销商推荐质 量的制度保障。

  再次,这两项措施的实行有利于提高发审质量和效率,因申请材料质量问题而被久拖不决的现象势必会减少,发行人 的成本必将因此而降低。尤其重要的是,由于证监会此次要求主承销商填写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其内容实际上涵 盖了今后证监会实行核准制的审核要点,因此,经过主承销商的一线严格把关后,证监会的核准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必将大大 提高。

  由于证券发行的成功与否,不仅事关发行人的利益,也会对证券公司的社会信誉、业务发展乃至生存状态产生重大影 响,因此,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层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保护投资 者利益、维护自身信誉和拓展业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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