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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监管模式 六方面强化上市公司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09:06 证券日报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赵立新表示,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监管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监管部门将通过调整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手段,更有效地应对新形势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变化,具体将从六个方面着手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赵立新表示,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发生重要变化;二是股价信息形成过程较复杂难辨,有效监管的难度加大;三是市场主体违规手段更加隐蔽,方法日趋复杂。 对此,赵立新表示,监管部门将通过调整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手段,采取更加有效措施来应对新形势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变化。一是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实施快速反应,应对信息披露违规和二级市场违规相结合等变化;二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市场关注度高、影响大的个案;三是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质量;四是构筑上市公司规范运行长远基础,标本兼治,抓紧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五是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质量。 赵立新表示,下一步,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转变观念、调整理念、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远近结合,重在效果。具体将从六个方面着手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股价形成信息的监管力度,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健全联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和相关市场主体提高规范运作程度。 二是继续深入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推进综合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全流通后,继续坚持辖区监管责任制不动摇,同时加快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要善于“借力监管”,在现有体制下形成“综合治理、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是进一步落实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配套规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的行为。细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配套规则,尽快发布保险、银行、证券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同时,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重大信息披露前后的停复牌制度,并通过总结前一阶段的监管经验,运用好停复牌制度,提高监管实际效果。 四是针对全流通形势下控股股东走向前台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和董监事高管的行为。择机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行为准则》,研究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准则》、《上市公司内控指引》等,规范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建立对新上市的公司和新重组的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构建良好的教育引导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培训力度。 五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特别是财务顾问和保荐人的监管。出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范和引导财务顾问发挥积极作用,遏制内幕交易;研究建立对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实行资格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监管的工作流程,建立财务顾问资格监管体系。研究制订保荐人持续监管工作规程,建立诚信档案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保荐人的监督作用。加强与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评估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沟通,寻求积极配合,实现“共同治理,综合治理”。 六是进一步规范并购重组活动。一是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等规章。二是认真总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创新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切实有效规范并购重组市场。三是加强对并购重组公司的全过程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大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查处的力度,逐步形成市场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局面,有效遏制违规炒作现象的发生。 赵立新表示,中小企业板设立3年多来,特别是今年来,中小企业板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上市公司家数已达164家,累计筹资530多亿元,总市值达8000多亿元,实现了重大的跨越。与此同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新了监管理念,探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取得显著的成效。例如,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率先实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进行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和退市制度改革,强化了对大股东和股价异动的监管,推动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等等。随着这些措施的进一步完善,相信中小企业板发展的基础将更加牢固,市场发展的空间也将进一步拓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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