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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岐:全流通为中小企业板打开全面想象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3:32 第一财经日报

  曹凤岐:《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将为中小板创新解开枷锁

  本报记者 蒋飞 发自深圳

  中小企业板作为主板市场中的独立板块,创立一年来已有50家企业上市,为国内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开辟了通道。然而由于中小板的制度建设没有脱离主板市场的法律框架,
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利用中小板进入资本市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中小板的全流通问题将最终得到解决,而法律创新问题则更加突出地成为中小板向创业板过渡过程中一道需要跨越的障碍。

  日前,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积极工作,而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有望为中小企业板的创新留下法律空间。

  上市门槛有望降低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规范和股票发行及上市交易最主要的两部法律,目前中小企业板创新不足,主要是受制于这两部法律以及据此产生的主板交易规则。在《公司法》方面,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资本规模不能低于5000万元,必须连续3年赢利,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等。

  曹凤岐表示,中小企业规模有限,且多为民营和中小型国企,目前主板的上市门槛对于中小企业过于苛刻。有鉴于此,新的《公司法》将原则性地放宽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公司法》是指导性的法律,因此,十分具体的规定可能不会出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为降低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门槛留下空间,再由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规则来体现。”曹凤岐说,“比如股本规模将适当下调,对持续盈利的要求改为有经营记录等等。”

  投资机构退出应获松绑

  《公司法》中有关发起人股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除了非全流通以外影响中小企业投资资金通过IPO退出的主要因素。曹凤岐认为,有关法律的修改应着眼于区分中小企业的发起人与通过私募进入中小企业的投资资本,既控制中小企业上市套现的风险,又不影响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

  曹凤岐表示,出于保证公司持续经营、控制套现风险的考虑,企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上市后继续持股一定时间,目前《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股3年内不得转让是有必要的。但是风险投资从本质上来说要求灵活的退出机制,3年的资金沉淀期对这些资本来说过于漫长;另一方面,在国内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进入中小企业的时间往往是在企业的初步成熟期,其获得公司股权时往往也有一定的溢价。因此,应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对这一问题给予考虑。

  曹凤岐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中小板全流通的问题将很快得到解决,从而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扫除了一大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对企业发起人股和通过私募等方式进入企业的策略股东持股加以区别,对前者仍然采取3年禁止转让和流通的限制,对后者则可以缩短禁售期。

  健全退市机制是关键

  中小企业板要发挥融资功能服务于中小企业,降低门槛和向创业板发展是一条必须走的道路。但是曹凤岐强调,在考虑中小板创新问题时,必须关注和健全板块的退市制度,被市场抛弃的劣质公司应及时安排退市,以保证中小板的健康发展。

  “比如有学者提到在中小板考虑试点发行上市注册制度。这种制度相比于目前实行的审核制度,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和程序性的审批。但是在目前实行它的条件不成熟,首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的退市机制很不完善。”曹凤岐说,“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套市场化的和能够得到坚决执行的退市制度,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让这个板块继承过去主板市场的积弊。”

  就以上原因,曹凤岐提出,中小板在考虑创新时应同时解决退市难题等主板积弊,并建立终身保荐制度,强化保荐人的监督作用。“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是法律不成熟,关键是我们的市场制度不合理,或是执行不坚决。中小板要创新,法律创新是重要的,同时也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市场条件的成熟。”曹凤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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