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股份两股东签订协议 试点不受股权转让影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7:52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李少林 传化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002010)今日公告,鉴于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公司两家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近日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浙江科投参加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同意传化股份报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并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分歧达成一致。
2005年5月9日,传化集团与浙江科投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传化集团拟收购浙江科投持有公司的3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本次股权转让尚须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补充协议,在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毕,由浙江科投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流通对价,转让标的修改为浙江科投作为传化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支付流通对价后合法持有的剩余股权及与之相应的股东权益,转让总价不变,转让单价根据最终确定的转让股数和转让总价作相应调整。在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由传化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流通对价,转让标的和转让总价不变。 公告称,如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浙江科投持有的股份性质由非流通股变更为流通股期满12个月后仍未办理完毕,在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浙江科投不得将所持有的流通股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同意就浙江科投持有的流通股继续锁定。 如果浙江科投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所得价款大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时,所得价款扣除股权转让总价款后的余额归传化集团所有,浙江科投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传化集团;如所得价款小于或等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时,所得价款的20%归传化集团所有,浙江科投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传化集团。 公告表示,在传化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且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浙江科投就出售获得流通权股份所做出的分步上市流通承诺以及就改革涉及的该转让股权所做出的其他承诺尚未履行部分,由传化集团履行。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双方本次股权转让其他内容按《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