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文
依据证监会2003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发行人必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得超过30%。遗
憾的是,在经济观察研究院以往对主板公司2003年信任度研究中,大比例的关联方购销业务是一个通病。最典型的例子是青岛海尔2003年度关联方销售及采购比例分别高达99.33%及97.64%。
有了主板公司的教训,在评价中小板公司IPO信任度的时候,关联方购销比例理所当然成为研究人员关注的焦点。我们获得的结论多少有些令人喜出望外,中小板公司上市前三年关联方采购及销售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07%以及4.17%,大大低于证监会所规定的30%,成为中小板IPO信任度中的一个亮点。有10家公司自2001至2003年均没有发生过关联方采购或关联方销售。当然,这不排除个别中小板公司在上市前三年关联方购销比例依然较大。有9家中小板公司关联方采购超过15%,有7家公司关联方销售超过15%,鉴于中小板市场的抗风险能力较弱,高于15%的关联方购销比例都应当引起投资者的警惕。
更加可喜的是,几乎所有中小板公司的关联方购销比例都在逐年下降,2003年度38家中小板公司关联方购销的平均值几乎为上市前三年关联方采购及销售的平均比例的一半,分别为1.58%和2.18%。
上述关联方购销比例表明中小板企业比主板公司更加独立,其表观业绩的公允性也更加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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