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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利好推动沪指大涨24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4:11 新浪财经

利好推动沪指大涨24点

  张媛源

  QFII新规9月1日起生效

  9月1日起,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或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的海外保险公司就可以申请QFII资格,而原先的标准则是30年、100亿。

  记者从证监会、央行、外管局近日共同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知了对QFII的重大利好消息。9月1日施行的这一新规在接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管理使命的同时,也将用4大变化吸引境外长期资金入市。

  QFII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和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虽然新规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QFII准入资格标准维持不变,但除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的进入门槛得到降低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也获得申请资格。

  《办法》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养老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而在证监会同时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可以看到,券商和银行的QFII资格准入要求则仍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新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及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数据显示,在实行过QFII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70%左右。据分析,由于我国原先制定的QFII制度门槛较高,资金流动性要求非常严格,此类机构申请相对不多。降低QFII资格门槛,是为了吸引更多上述机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

  资金锁定期缩短

  现行的《暂行办法》对QFII资金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有严格的限制,这难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因此目前这类机构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的很少。

  在新《办法》里,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同时,对其余资金1年的锁定期要求维持不变。锁定期满后,专门投资境内的开放式基金可以在基金额度范围内按月进行申购和赎回,其他机构汇出本金或已实现的税后收益须向外管局提出申请,经外管局审核同意方可汇出。

  QFII可直接开设证券账户

  在《证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方联名形式开户;同时,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相关人士介绍,这种安排使QFII在额度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管理、收益核算、资金清算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变动会极大地影响到QFII的操作;QFII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没有分账管理,不符合境内外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满足机构性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设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也不利于有效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多券商委托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每个QFII可以分别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委托一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使QFII投资运作风险过于集中。为方便QFII投资,《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在吸引QFII长期资金入市的同时,《办法》还从其它方面加强对QFII的监管。比如,虽然《暂行办法》中对QFII持股比例上限做出了规定,但实际中存在一个实际投资者通过多个QFII渠道进行投资的情况,对此,《办法》增加了对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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