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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利好券商 股市受益有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03:09 北京晨报

  编者按: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作出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原《暂行办法》作出了取消发债最高期限等四项重大修改并自10月18日起施行。在继国务院号召加紧落实“国九条”以来,券商终于迎来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

  门槛降低不等于券商可乱发债

  央行和证监会发布的两项关于“券商融资”的政策,无疑对改善券商窘迫的资金面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其中,证监会此次《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对发债的券商取消了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并将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000万元,同时为积极吸引投资者,还取消了发债五年期限的限制,并允许进行无担保发债。这些修改,表面上是降低了券商发债的门槛,而实际上更强调“宽进严出”。

  宏源证券的研究员刘钟海分析说:目前管理层根据业绩和信用情况将券商分为A、B、C、D四等。对那些严重资不抵债的C、D类券商来说,不可能获批发债。而且,在《决定》中也规定,券商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才有资格发债。真正符合这些条件的券商恐怕寥寥无几。

  民族证券的研究员徐一钉也认为,从近期管理层的思路看,就是要彻底解决券商的痼疾,优胜劣汰。因为虽然提高了债券利率、取消担保等看似降了门槛,但只有好券商的债才能发得出去,从而达到市场化限制的目的。等级低的券商,利率再高也是“垃圾债券”。

  券商发债难解股市危局

  现在市场盼利好出台已盼得心焦,一旦利好出来,投资者又难免会“挑剔”利好的成色。

  根据央行将施行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不得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和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其发行和交易都要受央行的监管。由此来看,券商通过发债进行的这部分融资根本无法也不太可能会进入股市,而券商申请发长期债券更需要一段时间去准备。即使是发了债,对有些券商来说也是杯水车薪,也许连资金缺口都补不过来呢!因此,指望因券商发债而为市场带来源源不断的资金只能是空想。

  难怪有人说,发债融资对券商而言只是一根“救命稻草”,而且是一根救得了一时救不了一世的“稻草”。

  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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