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2:49 第一财经日报
境外证交所内地“扎根”在望 陆媛 证监会昨日公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各大国际证券交易所有望在内地“落地生根”。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看来,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就像一个正在逐步开发的金矿,无数丰富的上市资源让他们神往已久。这些境外“资本掮客”终于有机会名正言顺“开发”这一金矿。 正式的管理办法预计将在5月1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推出。 “我们盼望多年了,这也是我们一直努力推动的结果,很长时间一直在跟证监会沟通、反映这个事情了。”获悉此消息后,伦敦证券交易所亚太区总裁祝晓健昨晚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了她的喜悦。由于意见稿规定一家境外证券交易所只能选择一个城市安驻代表处,因此祝晓健表示对于选择北京、上海还是广州尚未最终决定。 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曾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称正在制定该管理办法,随后境外证券交易所才可提起申请。伦敦证券交易所早就对中国大型国企倍感兴趣,近年多次游说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股奔赴伦敦上市。月初离职的纳斯达克首席代表劳伦斯·潘在其两年任期内使中国25家公司去纳市上市。意见稿之后发布的正式管理办法将为伦交所、纳斯达克提供一个正式通道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意见稿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申请人提出了五个条件: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申请人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或认可;申请人设立二十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另外,境外证券交易所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由证监会审批。 证监会将对境外证券交易所代表处进行严格监管。如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证监会。证监会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证监会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