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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对贷款人、借款人,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贷款程序,贷款风险控制,质物的保管和处分以及处罚办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知》指出,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可以质押。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2000年2月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通知》与以前相比有了一些新的变化:质押主体的范围扩大了;质押期限由6个月变更为最长不超过一年;质押品种也有原来的证券公司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券商自营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扩大了质押范围;质押贷款警戒线标准提高了,即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老办法为130%;而平仓线比例仍为120%。
我们认为该《通知》对券商拓宽融资渠道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通道。在目前的状态下,券商生存困境日益明显。此时发布新的股票质押管理办法无疑将为目前孱弱的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活力。由于能够质押的股票多数属于业绩优良,经营稳定,风险较小的品种,这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引导合理的理性投资行为。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此次《通知》也比以前有了更严格的规定,比如,质押贷款警戒线标准的提高,也说明有关部门也是加强了对券商的风险控制。
总体看来,《通知》放宽了股票质押的条件,手续更简便,操作性更强,对于券商的融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通知》的出台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期望:个人股票和开放市基金的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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