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球投资者索赔案再开庭 股民想获赔需主动维权

ST慧球投资者索赔案再开庭 股民想获赔需主动维权
2018年06月28日 14:4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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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十余位ST慧球(600556)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纠纷系列案件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被告的双方的代理律师出席了开庭。据了解,虽然之前法院已有判决已对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要素进行了确认,但本次庭审中,双方仍围绕这些基本要素展开争论。

  此次庭审中,被告ST慧球对法院认定的第47号处罚决定书对应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和揭露日没有异议,但认为第49号处罚决定书对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及揭露日仅有一个,不存在多个实施日和揭露日。此外,被告还对原告主体资格、对账单区间等问题做出抗辩,认为投资者在揭露日后仍然买卖涉案股票,应据此否认投资者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

  而投资者方面代理律师则认为,第49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了ST慧球存在三次虚假陈述行为,前两次即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8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8月25日;第三次即2016年8月29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9月9日。投资者在揭露日后买入股票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投资者索赔法律依据充分,ST慧球应该依法赔偿其虚假陈述给原告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索赔缘由

  ST慧球投资者索赔案起源于去年证监会对其作出的系列行政处罚。此前2017年5月19日晚, ST慧球发布公告,ST慧球同时收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ST慧球自2014年12月31日起隐瞒了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ST慧球隐瞒了鲜言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ST慧球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针对ST慧球的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慧球科技均作出了顶格处罚: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ST慧球被证监会处罚后,数十位投资者分多个批次陆续向法院起诉,要求ST慧球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对早前一批投资者索赔案件做出判决,要求ST慧球在判决生效后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索赔条件

  代理本次开庭的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ST慧球的投资者索赔立案还在继续推进,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时间段要求的即可提起索赔:

  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之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之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之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4、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之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许峰律师特别提示,ST慧球目前针对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没有主动赔付方案,如果投资者不起诉没有获赔机会,必须起诉到法院方有最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希望投资者能够注意到这一问题。

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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