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 律师继续征集索赔

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 律师继续征集索赔
2018年01月26日 15:2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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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力金融,代码:600318)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表示,合肥中院已于1月26日安排首批案件开庭。

  2017年9月, 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5 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顶格罚款。

  2017年3月31日晚,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立案消息影响,新力金融复牌后连续三日暴跌,其中 4月18日跌幅9.98%,4月19日跌幅10%,4月20日跌幅5.04%,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起诉资料显示,原告占先生来自浙江,他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卖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余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单价22.47元/股,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118942.02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

  占先生说“当时看好这个股票,没想到公司突然遭遇证监会调查,连续两个跌停,我赶紧卖掉,现在处罚结果公布了,希望早日打赢官司挽回损失。”

  “首次开庭涉及5名投资者,双方共有四位律师、一位投资者出庭。庭审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揭露日认定、是否证券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目前我们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厉律师表示,目前揭露日有争议,暂定索赔条件:一、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二、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9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并在2017年9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资料显示,合肥中院曾审理投资者诉中宏股份(原科苑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

  作者:厉健律师,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第一届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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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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