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重罚一批违规案件:银行未履行真实性审核受罚

外汇局重罚一批违规案件:银行未履行真实性审核受罚
2019年05月20日 21:18 上海证券报

  敲警钟!外汇局重罚一批违规案件:个人私自买汇转移3亿元境外购房……

  原创: 李丹丹 

  外汇局20日上午通报了17起外汇违规案例,这是今年外汇局首次成批公布案例。

  记者梳理了一下,此次案例包括5起银行案例、6起企业案例、6起个人案例,其中银行案例主要涉及虚假转口贸易、内保外贷和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案例均为逃汇案;个人案例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

  外汇局对上述案例进行了严厉查处,总计处罚金额8443.7万元人民币。其中,单家银行最高被处罚111.54万元,单家企业最高被处罚3734万元,个人最高被处罚2497万元。

  外汇局相关人士指出,一直以来外汇局严格依法行政,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保持跨周期一致性,无论对于违规流入还是违规流出均保持均衡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个人私自买卖外汇用于境外购房等

  受罚超2400万元

  6起个人案例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涉案金额和处罚金额最大的为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近些年,个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个人购买境外投资性保险、境外购房等个人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个人私自买卖外汇、以分拆或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产是典型的违规行为,个人违规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羊群效应,如不予以严惩将引发风险。

  “蚂蚁搬家”式的分拆逃汇也一直是外汇局打击的重点。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外汇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正常合法的跨境交易和支付不予限制,不受影响。根据形势变化,外汇局会预调微调检查重点和方向,把握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精准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银行未履行真实性审核受罚

  在通报的5个银行案例中,有3个均为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主要是银行落实展业原则流于形式,在不法企业构造转口贸易背景,利用重复单证或提交虚假及无效提单的情况下,纵容企业虚构交易进行非法套利或资金转移。

  例如,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和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等,都是银行未按规定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典型案例。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外汇局分别对上述银行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80万元和111.54万元人民币。

  在1起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中,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在企业、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真实性审核是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的核心要求,银行对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性本应把守第一道关口。

  银行如果忽视审核责任,纵容不法企业虚假交易和转移资金,将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如果此类行为大量发生,将影响外汇市场稳定,必须从严查处。但是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银行并没有起到真实性审核责任,均被责令改正和处以经济罚款。

  严厉打击企业虚假交易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6起企业案例均为逃汇案。其中,涉案金额和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为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外汇局相关人士强调,外汇局重点打击欺骗性外汇交易以及资金空转套利行为。通过重点打击虚假交易,引导外汇资金流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领域,积极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另有一起逃汇案是因为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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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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