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支行行长私用公章伪造理财 操作手法司空见惯?

大行支行行长私用公章伪造理财 操作手法司空见惯?
2019年05月19日 20:46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万万没想到?大行支行行长私用公章伪造假理财,股份行被骗8亿幸有惊无险,操作手法司空见惯?

  来源:券商中国 

  陆霏 

  大行支行行长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设立假理财,骗取另一家银行的资金为外部企业提供融资,最终被判入狱。

  近日,判决文书网公布的一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让一桩8亿假理财案备受市场关注,而此次案件涉事的两家银行,分别来自建设银行和浙商银行。

  对于浙商银行“误买”两款假理财之事,5月18日,浙商银行方面回应称,该行已于2017年7月前,全部收回两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事后,浙商银行在制度、系统、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把控,没有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款假理财中牵涉出资方、担保方、委托方、财务顾问方等多家金融机构,资金链条的复杂性是也推高了企业最终的融资成本。以其中一种假理财为例,出资方浙商银行所购买的“假理财”年化收益率为6.8%,这笔钱最终流向了需要融资的xx公司,而这家公司实际支付的融资利息高达每年16%,中间的费用差额都被财务顾问公司、原建设银行重庆某支行行长张某、委托方等所收取。

  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假理财猫腻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5-2016年间,原建设银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与他人共谋,由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以建行重庆XX支行名义,为XX(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重庆XX地产有限公司、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共计8亿元提供担保,并约定每年按照融资金额2%的比例向张某支付好处费。已查证,张某在为重庆这两家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过程中,共收取好处费1636.5万元。

  张某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此外,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实,张某因犯受贿罪,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为重庆这两家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之便,设立假的由建行重庆分行发行的保本型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通过他人介绍,由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出资认购。

  不过,这两款理财产品由于一直正常还本付息,所以并未引起各方的察觉和注意,但最终是由谁发现的呢?根据判决书显示,两款“假理财”之所以露馅,很可能是因为监管部门在针对银行的检查时发现。

  判决书表示,银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的前述建行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便进行核实和处理,现在建行重庆XX支行的行长曹某给的回复是这笔理财产品在建行重庆市分行系统内查不到,意味着建行重庆市分行没有发行过这笔理财产品。

  银行内控缺失,银行领导利用垄断资源为己谋利

  在这两起假理财案件中,都暴露出两家涉事银行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正是因为这种缺陷,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空子。

  以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认购的假理财为例,其交易经过大致如下:(另外一笔假理财是同样的“套路”)

  1、张某以建行重庆XX支行的名义,虚构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理财产品”销售给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由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到期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及收益。

  2、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将4亿元划入委托人为XX公司的“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该笔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宁波银行深圳分行、XX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宁波银行向XX公司发放贷款4亿元。

  这其中,中信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作为贷款人,XX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人中信证券公司委托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向XX公司贷款4亿元。

  据张某本人所言,他在担任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期间,XX公司总经理何某想在建行重庆XX支行贷款4亿元,支行把材料做好报到分行的信贷审批会,但会上没有通过。张某考虑到XX公司很有实力,其与何某又是多年的朋友,于是就与他人共谋,找到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通过购买假借建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方式提供担保。不久,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人带着文件来银行盖章,张某大致看了内容后就盖了支行的公章,没有登记用章,也没有按照内部规程审批,是他私自盖章办理。

  张某坦言,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建设银行对浙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但仅仅只签订一个协议,浙商银行的出资不经过建设银行的账户,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户,该专户用于购买券商承销的XX公司发行的债券,这样资金就由浙商银行流向了XX公司。由于建设银行和浙商银行签订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后建设银行是必须要支付给浙商银行本金的,这就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兜底担保。

  从上述张某以及浙商银行职员的证言可以看出,其中“假理财”存在几个重要的违规之处:

  1、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用公章,说明内部公章使用管理不严;

  2、建设银行正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必须要将资金管理专户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会发生认购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况,但这个假理财的认购款实际上并未经建行,而是由第三方掌控,浙商银行在认购的时候没有细究这个问题;

  3、据判决书显示,浙商银行的证人表示,当时认购该款理财时,考虑到该业务风险较低,理财说明书说明是用于同业存款,所以没有对后续投向跟进。实际上,理财产品到底是真是假,可以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一键查询,输入完整准确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或产品名称,如果可以查询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息,即为合规合法产品。

  不过,浙商银行方面也强调,浙商银行两家分行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按该行相关制度到对方支行现场进行核保核签,在办公场所当面见证了合同用印等流程,法律手续有效。事情发生后浙商银行行在制度、系统、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把控,没有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张某的证词看,他这种利用职务之便,以理财为幌子套取银行资金的谋利行为并非个案。据张某的共谋人钟海英(因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表示,张某从中收取2%的费用不需要理由,因为张某掌握的是垄断资源,可以喊任何人去做融资,而张某提供担保的这种条件在资本市场上很抢手,只要有建行这种国有银行的担保,资本市场上的出资方就愿意出资。

  根据银保监会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行业廉洁作为重点风险处置仍是今年银行业检查整治的重点领域,具体就包括检查是否存在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利用机构名义、印章、场所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浪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免责声明:自媒体综合提供的内容均源自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陈志杰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6-24 红塔证券 601236 --
  • 06-11 松炀资源 603863 9.95
  • 06-11 元利科技 603217 54.96
  • 06-04 国茂股份 603915 --
  • 06-04 卓胜微 300782 --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