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股东穿透式监管、对野蛮人说NO!银行业最严股权新规终落地  

  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做适当修改后,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在对主要股东管理、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职责、限制股东权利等方面做出修改。但总体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并无较大改动。

  不过,从修改的内容看,《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主要股东的管理。所谓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办法》落实分类监管原则,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

  一是要求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

  二是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三是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四是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

  五是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六是要求主要股东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七是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八是要求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九是要求主要股东防范因人员交叉任职引起利益冲突。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员熊启跃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对股东实行分类监管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对持股比例超5%须事先报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核准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增多的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举牌银行股的问题。同时,近期财政部表示对于外资持股准入的放松,也为外资大幅增持中资银行提供了可能,5%增持的审批有助于规范银行的增持和并购行为。

  与此前已有的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相关规定相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险资举牌银行股问题,《办法》新增了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限制,这一举措可谓大超市场预期。

  《办法》要求,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办法》的实施也意味着,当前不少险资入股银行都成了违规行为。“去年年底,上市银行大股东中险资平均持股比例已经达到10%,后续监管如何处理这部分问题股份,值得关注,这或将对上市银行的股价造成一定程度的波动。“一不愿具名的银行业研究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称。

  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办法》实施,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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