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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融资融券制度的不公形成中期利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 09:49  第一创业

  报告要点:

  融资融券交易于4月1日正式推出,14支银行股中除了南京银行中信银行,其余12支皆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名单内。银行板块因此成为与融资融券交易关系最密切的一个行业板块。

  我国目前有六家券商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这六家券商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了各自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纵览六家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细节各有不同,但都对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作出了“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不公平”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部分标的证券只能融资买入,不能融券卖出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包含了上证50与深证综指的90支成份股。在融资买入方向上,各家券商提供的标的基本上都包含这90支成份股,而在融资卖出方向上,各家券商提供的标的则品种稀少,仅为几支至十几支不等。以银行股为例,12支成份股皆可以通过六家券商融资买入,而仅有5支可以融券卖出,并且要通过不同的券商进行。

  二、同一支标的证券融资买入的保证金比例低于融资卖出的保证金比例除中信证券以外,其余5家券商针对同一标的证券要求的融券保证金比例都高于融资保证金比例。这一规则设置,使得同样价值的保证金通过杠杆撬动的买入金额大于卖出金额。

  三、融券费率高于融资利率除国泰君安证券与海通证券,其他4家券商要求的融券年费率高出融资年利率2个百分点,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成本要高于融资买入的成本。

  四、内控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限制不同例如:中信证券要求,全体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10%,全体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5%。此类的规定,使得可实现的最大融资额远高于可实现的最大融券额。

  融资融券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安排,不会改变股票内在的投资价值。然而券商融资融券相关制度的“不公平”,会造成多空力量的不均衡,在交易层面利好标的证券。对于价值存在低估的股票,可以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的回归。短期来看由于尚处于创新业务的市场培育阶段,融资融券金额相对股票成交额而言微不足道,不足以影响个股走势。但随着投资者熟悉程度的加深以及参与热情的提高,融资融券金额会逐步上升,对价值存在低估的银行板块的走势构成中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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