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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基本药零售指导价格优于市场预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0日 16:04  银河证券

  一。事件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96种药物,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调整后的价格从10月22日起执行。与现行规定价格比,约有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12%左右;约有49%的药品价格未做调整;约有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

  二。我们的分析与判断(一)基本药物制度零售指导价格的调整幅度和范围显示了政府的慎重和决心基本药物的价格政策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维系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环节之一,市场曾有观点认为降价幅度可能较大,范围可能较广,但《通知》显示,价格的下降幅度并不算大,范围也不足半数,显示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慎重以及对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务必成功的决心和重视程度。我们同时认为,这或许意味着政府对整个药品市场价格调控思路的变化,简单降价或将不再。

  这次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都是上市销售多年的药品,价格经过多次调整,总体上已相对低廉。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具体原则:

  1、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基本药物价格要充分反映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2、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当前,我国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和支付水平是有差异的。制定基本药物价格,要在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切实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适应现阶段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3、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

  (二)此次降价后相关药品再次出现“降价死”的概率大大低于以往由于在此次降价之前已经出台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规则,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规定将导致医生不得不选择中标药品进行使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目前大型医院招标后不使用、不采购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此次降价的效果或不同以往,再次出现“降价死”的概率将大大低于以往。

  对于患者来说,更无须过度担心这个问题,因为其负担将会减轻,主要原因在于:

  1、药价总水平有所下降;2、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群众不用再支付原来需要承担的15%加价部分;3、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增加。

  (三)基本药物制度零售指导价格只是规定了价格的上限,招标方式是对出厂价格的影响更大的变数之一《通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

  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实际上规定了基本药物价格的上限,而不是实际零售价格,更不是出厂价格,总体而言,实际零售价格的下降幅度可能有限,而对出厂价格的挤压程度也将有限。

  1、实际零售价格不仅与生产厂商有关,还与具体销售终端的销售策略、定位、所在区域等诸多因素有关;由于很多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远低于指导价格,所以这些产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受到的影响不会很大。

  2、出厂价格则与招标方式、竞争格局、品牌、营销策略、销售方式、数量、货款回收时间等多种方式有关,就基本药物而言,我们认为:除非零售指导价格降幅过大,反过来挤压出厂价格,否则,招标方式将是对出厂价格影响的最大变数之一。

  在全国多家厂商生产同质化产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招标的情况下,国家零售指导价格实际上必然成为产品价格的上限,实际中标价格一定远低于零售指导价格。

  从确保药品质量的角度看,具备规模、质量优势的公司将占据优势;但如果生产格局过度分散,价格竞争将日趋激烈,很多产品可能会出现恶性的价格竞争,因此,政府的“标底价格”何时能出台变得至关重要。

  我们忧虑的是,如果采用以价格为先的招标制度,部分欠发达地区可能会对产品价格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兴趣,并部分牺牲产品的质量要求。若果如此,对患者健康、地方政府信誉都将造成较大影响,也会影响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

  (四)不同公司受到的影响程度将有所差异在单一品种情况下,我们分四种情况考虑不同公司受到的影响,其关键仍是量价的权衡,也须考虑对手的价格变化情况;如果一个公司同时生产多个基本药物,则需要根据各品种所占的比重和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

  1、主导产品涨价。根据发改委的调价原则,这些产品往往属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虽然这些产品的需求和市场容量可能相对较小,但无论如何,价格上涨对于企业来说是明确的利好。但值得注意的是,涨价往往带来竞争的加剧,并形成未来价格降低的隐患;2、主导产品价格维持不变。根据发改委的调价原则,这些产品往往属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我们认为这些产品一般市场容量相对较大,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后需求将会继续增加,产品销量放大几成定局,价格维持不变使得这些企业可以充分分享市场扩容的好处;3、主导产品价格小幅下降。根据发改委的调价原则,这些产品往往也属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我们认为其关键在于产品放量能否抵消降价的影响,我们认为需要结合产品的性能、市场格局、医生和患者认可程度、是否独家产品等因素综合考虑,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受益可能性更大;4、主导产品大幅度降价。根据发改委的调价原则,这些产品往往属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我们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具体分析,如果降低价格后,销量大幅度上升,公司最终将受益;如果产品容易被替代或者需求有限,销量上升幅度较小,抵消不了降价的负面影响,则公司收益将少于预期。

  (五)3年内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或不再大幅调整《通知》指出:“我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因此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仍将不断调整是必然的,我们感兴趣的是调整的幅度和频率。

  关于调整幅度,我们认为,今后基本药物出现大幅度降价的可能性将更小,因为多数产品成本很难再继续降低,反而可能因人力、原料成本增加而上升。

  关于调整频率,我们认为,在基本药物制度完成全覆盖之前,可能不会出现大范围的再次调整,但部分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例外,因为《通知》明确提到:“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对于此次暂时未调整价格的药物,(《通知》提到:“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我们认为发改委将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其价格。

  (六)地方增补的药品定价值得关注《通知》指出,“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我们认为这对地方增补的部分药品定价留下了一些不确定性,尤其是其中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药品,因此,待各地增补的药品确定后,对其价格值得关注。

  三。投资建议我们维持医药行业“推荐”评级,重点公司包括哈药股份、三九医药双鹤药业一致药业恒瑞医药国药股份复星医药等,主要理由是其成长性与估值相匹配、受益于医改扩容和基本药物制度,且能兼顾主题投资(主要是国控上市)带来的机会。

  由于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制度日益明确,且在未来3年是医改扩容后另一个较为明确的政策方向,也确实可以带来相关产品及公司的业绩增长,我们建议投资者可适当增加对其中部分公司的投资,重点把握品牌普药和有望得到医患认可的“独家品种”生产企业的投资机会,对于中药饮片也积极关注;医药商业方面,仍重点看好以医院纯销业务为主,有望在社区的医药配送中获得增量的地方龙头企业(包括在地方占据一定优势的全国性医药商业企业)。

  由于时间和精力原因,我们暂时未能将各具体品种的价格对比情况及对应公司一一列出,但我们认为,总体而言,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降价幅度和范围好于预期,投资者可关注相关受益公司(主导产品降价幅度过大的公司除外)。

  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品牌普药中的哈药股份、双鹤药业;进入中成药目录(多涉及独家品种)的三九医药、云南白药马应龙天士力同仁堂太极集团中恒集团金陵药业千金药业中新药业等;受益于基本药物和商业市场扩容的医药商业企业,如复星医药、国药股份和一致药业(国药控股成功上市后,这三家公司的股价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我们认为其中有非理性因素存在,股价下跌反而带来更大的安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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