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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新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11:08 顶点财经

  银河证券 张曦

  1.事件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8年一号令: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新办法的推出将揭开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创新的新篇章。新办法对银行间市场融资的金融工具给予了比较宽泛定义,由于商业银行不能再为企业各种融资提供担保,我们理解新办法的所规定的金融工具应由拥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支持,类似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对于金融工具支持资产的评级新办法规定:“将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因此,新办法的推出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是发债人以各种应收账款、分期付款等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一种商业票据。ABCP有着不同于其他证券化的特征。首先,它往往以循环的方式进行,这样进入证券化程序后可以循环融资。

  新办法扩大了企业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的范围。原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的主要渠道主要依赖于项目债券融资和发行短期融资券,前者限于发行规模和审批程序复杂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后者由于发行期限太短而与企业资金运用无法形成期限匹配。新办法对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没有给予特别规定,而是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新办法明确了企业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的可依据自身需求选择中长期债和短期债。

  新办法明确了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的定价为市场化定价方式,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融资成本有望降低。新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信用度较高的市场所发行的证券将可获得市场投资人所给予的风险奖励,从而获得低于贷款利率下限成本的融资资金,对国有特大型企业、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将成为新办法出台后的受益者。银行间市场的债券融资将对贷款资金有较强的替代作用。

  新办法的推出利好商业银行。新办法的推出对商业银行十分有利,包括:(1)为商业银行腾挪贷款空间。受信贷规模控制,商业银行今年的贷款业务将受到限制,新办法的推出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帮助其大客户发债的方式,将其占用的低利率贷款替换出来,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2)商业银行以其拥有的客户资源将成为新办法规定下的证券发行主体。债券的承销,以及对证券支持资产的管理将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盈利的新来源。

  3.投资建议

  维持“谨慎推荐”的投资评级。我们认为拥有国有特大型企业客户较多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将首先受益新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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