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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税收政策推动煤机和矿机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09:56 顶点财经

  联合证券 吴昊

  财政部于08年1月23日发出通知,对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和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该政策调整是落实去年初发布的《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这次调整的背景是:在煤炭机械和矿用机械领域,国内优势企业在部分关键零部件自制和系统总成上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实力,产品已经开始规模替代进口,但一些零部件仍然依赖进口。

  我国煤机和矿机领域的领先公司天地科技和太原重工均受益于该政策。

  尽管两家公司进口零部件很少,直接受益有限,但是国家对整机进口取消免税政策、为国产装备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对国内优势公司是最大的利好。另外,鼓励进口零部件,并不意味着国内企业通过进口零部件就能组装成整机,首先,国家对享受政策优惠的零部件进口企业有规模和研发上的资质规定,其次,煤机和矿机企业需具备较强的系统设计能力,因此,技术优势企业称雄行业的格局不会轻易改变。基于此,继续推荐天地科技和太原重工。

  财政部共将对16个重大技术装备领域进行政策调整,我们判断调整的合适时机是该领域已经在部分关键零部件领域取得突破,国产化比例逐步提升,进口替代趋势明显。据此推测,轨道交通设备(200公里以上时速动车组、新型地铁车辆)有望是下一个税收政策调整的领域,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等优势公司值得期待。

  附: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

  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具体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大型破碎站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台,液压支架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其他设备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套),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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