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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银监会征收监管费的影响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10:11 顶点财经

  广发证券 余晓宜

  政策发布内容

  国家发改委昨日正式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监会向下属监管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监管费。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以下简称“被监管机构”)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二、业务监管费。向被监管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扣除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

  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07年的分档费率为:3万亿元(含3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16%,3万亿元以上至5万亿元(含5万亿元)部分为0.01%,5万亿元以上至7万亿元(含7万亿元)部分为0.006%,7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2%,9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08年和2009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被监管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三、你会向农村商业银行收取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执行。

  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政策对上市银行盈利的影响分析

  根据通知内容,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征收标准均比此前银监会公布的标准有所降低,原来规定的收取标准为: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不扣除实收资本)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各段的具体收费标准是:3万亿以下为0.02%;3-4万亿部分0.015%;4-5万亿部分0.01%,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

  与前次计算标准相比,本次收费标准对国有大银行的负面影响提升,我们以2007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数据作为测算基础,分析该政策的实施对上市银行盈利的负面影响程度如下表,从测算结果看,对各家上市银行利润总额的负面影响程度为1-3%之间,影响程度未超出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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