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化工板块:商务部决定反倾销措施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11:04 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

  杨 涛

  中国商务部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 公告称,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日本触媒株式会社适用其它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即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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