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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医药行业:点评发改委第21次药品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 11:13 国金证券

  国金证券

  葛峥

  事件描述2007年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此,市场预期已久的第21次药品大规模降价终于有了下文。

  第21次调整药品价格的内容1、本次药品价格调整主要集中在心脑血管等10类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70%的品种下调价格,平均降价幅度20%,最大降幅85%,降价金额约70亿元。通知还公布了部分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2、国家发改委重申,自2007年1月26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3、为了保证降价药品顺利销售,通知还指出:医疗机构销售降价药品的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下降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评论:

  1、本次降价在意料之中2、降价金额及范围属历史最高3、“有降有升”可能会成为今后调整药品价格的主题4、对各个子行业影响不一5、专利及原研药品受到特殊待遇我们认为,“降价”将成为医药行业今后的常态,“改革”将成为主旋律,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007年医药行业整体经营环境仍然不容乐观。给予医药制造业“持有”的评级,化学制剂“持有”的评级,维持中药制造“买入”的长期投资评级。

  评论:

  1、本次降价在意料之中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发改委就开始了生产成本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专项调查,并召开多次专家会议进行评审,酝酿本次降价。

  降价时间由2006年12月份放宽到2007年1月份,企业也在缓冲期内积极适应和寻找应对途径。我们认为,此次降价不会是发改委最后一次降价,随着我国

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行,为了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今后降价仍不可避免。

  2、降价金额及范围属历史最高此次降价金额达到70亿元,自1997年国家开始下调药品价格以来,此次降价金额为历史最高。并且降价的药品涉及到心血管用药、糖尿病用药、激素类用药、胃肠营养用药、骨科用药、精神治疗用药、氨基酸类药品等10大类、354种、1768个规格。降价范围及规模均创下历史最高记录。

  3、“有降有升”可能会成为今后调整药品价格的主题根据通知精神:对价格偏高、折扣空间较大的品种实行分步降价的原则;对临床急需、价格低廉、疗效确切的药品不再降价,以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对市场供应紧缺或断货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

  体现在本次降价上,70%的品种下调价格,30%的药品还将提高最高零售价格。我们认为,“有降有升”可能会成为今后调整药品价格的主题。与以往的数次降价相比,这样的价格调整将更加合理,有利于调整市场供需情况,紧缺品种和历经数次降价考验的普药将得到有效保护。

  4、对各个子行业影响不一化学制剂和生物制品所受影响最大。本次降价主要集中在化学制剂领域,还有少量的生物制品。并且在历次的降价中,有多次涉及到化学制剂和生物制品。我们认为,未来这两个子行业仍有可能成为降价的重点,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本次降价没有涉及到中成药品种。在历次的降价中,也仅有两次是关于中成药的降价,且幅度和金额均较小,凸现出国家政策对中药的扶持和保护。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中成药定价遵循优质优价制度:对部分药材好、质量优、工艺先进的品种给予较高的价格。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倾斜和产品自身的特点,中药制剂的降价风险明显低于其他子行业,一线和二线的品牌中药企业将更有利于巩固其地位。但是,中成药是否能独善其身?我们认为,中成药有可能会成为今后某次降价的对象,但是对于龙头的品牌企业影响有限。

  5、专利及原研药品受到特殊待遇

  通知还公布了专利、原研药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其中涉及到的多是中外合资或外资医药企业。我国丽珠集团、双鹤药业太极集团等上市公司以及子公司的专利、原研药品也位列其中,将享受单独定价待遇,从而拥有更大的价格空间。

  我们认为,“降价”将成为医药行业今后的常态,“改革”将成为主旋律,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007年医药行业整体经营环境仍然不容乐观。给予医药制造业“持有”的评级,化学制剂“持有”的评级,维持中药制造“买入”的长期投资评级。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精氨酸等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在我委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2月12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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