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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医药行业:药品再次降价金额创历史之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14:33 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

  张力

  国家再次大幅下调药品价格07年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宣布调整10类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20%,最大降幅85%,降价金额达到70亿元,由于此次降价药物涉及到心血管类、糖尿病类、激素类等医院常用药,所以降价金额也创下了历次降价之最。

  政策分析:药品降价将成为常态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安排,在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将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具体将分产品分批次进行,可以预期,药品降价将成为一种常态,这是没有悬念的。此次降价原计划在06年12月份颁布,在企业的积极斡旋之下,降价的幅度比原计划有所减少;而且,推迟一个月实施也使得企业有了更多的时间来准备和应对。

  行业层面:政策不改行业逐渐回暖趋势我们认为,此次降价对行业的冲击是有限的。事实上,06年开始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对行业的影响更大,而随着这一政策的逐渐缓和,从06年下半年开始,行业已经逐渐有所回暖,体现在利润增长速度的逐月递增,整体医药行业的利润增长率从3月份的1.2%回升到11月份的11.1%。我们预计,07年的行业利润增速将在15%以上。

  企业层面:利好研发企业由于政策的推出已经在企业的计划之中,相关企业虽然或多或少会受到冲击,但对一些优势企业而言,即使部分药品价格出现下降,对业绩的影响并不会太大。而且,此次

药品降价继续对专利、原研药采取单独定价,也显示了国家对研发企业的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中,丽珠集团、太极集团双鹤药业等都有部分产品位列其中。

  维持整体行业“持有”评级07年以来,医药整体板块走强。截至1月24日,医药指数涨幅接近30%,远远超过同期大盘涨幅。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认为,除了补涨的因素之外,很大一方面是在透支对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预期。

  而我们的判断是:医疗体制改革将会经历一段相对较长的过程,在07年,这一利好的释放将比较有限。所以,上市公司07年的业绩并不会因为医改的预期而大幅上升,我们维持对行业的“持有”评级。

  附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精氨酸等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在我委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2月12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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