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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房地产:步入调控周期的前夜风险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11:26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

  王德勇

  投资要点

  1月16日,国税总局网站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项目进行增值税清算,政策意图是按累进税率清算,但执行情况如何将是判断政策影响的关键。

  如果按累计税率清算,影响将是非常大的,有几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地产公司的主营利润率;第二,政策影响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购并;第三,会影响企业现金流;更为重要的是,该政策可能代表了政府从严调控房地产的态度。该政策及及前期仅仅“存活”了十几个小时就被建设部废止的《90M2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显示了政府从严调控房地产的决心和立场。

  我们要明确指出的是:宏观调控是一个常态,根据往年的历史,目前正地进入宏观调控的前夜,需要高度注意风险。2007年可能的政策主要集中地土地、税收、信贷三个方面,其中具体政策可能有:试点开征物业税、严格执行土地两年不开发收回的规定、严格累进制土地增值税、严格90平方米70%政策、增加政策性住宅供给、消费信贷政策、预售政策等。

  对公司而言,对投资性房地产没有影响、对普通住宅影响较小,对低毛利项目影响较小,对已经较充分计提了增值税的公司影响较小。

  一、国家税务总局剑指土地增值税清算

  2007年1月16日,国税总局网站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公司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同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三大影响

  该项政策的出台,我们认为对房地产行业和企业有三个方面的影响:

  1.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地产公司的主营利润率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38号令),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额50%的部分按30%征收,超过50%-100%的部分按40%的税率征收,超过100%-200%的部分按50%征收,超过200%的部分按60%征收。

  按照这种征收办法大体估算,对普通住宅来说毛利率超过40%以上的项目均要征高额增值税,对其它项目来说,毛利率大于27%的项目就要征高额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如果严格征收,这会降低上市公司的主营利润率,从而降低净利润。

  2.政策影响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购并目前房地产行业已经进了产业整合周期,这种整合主要是通过企业间购并与项目收购完成的,如万科收购南都就是典型例子。房地产公司或者项目购并的目的主要是收购土地资源,快速增加土地储备,购并过程中在建项目与土地储备的溢价是不可避免的,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将极大打击项目购并积极性。

  3.政策显示了政府从严调控房地产的决心和立场从最近政府禁止建设部放宽“90平米”普通住宅标准和国税总局出台该项政策,都可以看出政府严格调控房地产的决心和从严执行既定政策的决心。在加强了税收监管以后,我们认为诸如加强转让环节的税费征收、两年没有开发的土地收回等等严厉的政策都会逐步实施。

  三、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两个疑问疑问

  1:土地增值税究竟如何征收?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各地征收金额并不相同。如湖北采用只对底层商铺收税的办法,商铺第一层收取销售额的2%作为土地增值税;苏州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则采取分档征收的办法,普通住宅类收取销售额的1%,其他如别墅及商业物业则收2%;上海的情况来看,虽然目前各个区县都下发了类似通知,但真正开始征收的区县却很少。征收的都仅仅局限于对销售项目的预征款——销售收入的1%,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地区按照国家标准在项目结束之后收取增值额30%以上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如何按照国税总局规定的方法进行扣除,目前还要看具体执行的情况。

  疑问二:针对收购公司时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从国税总局的条文可以看出,文件基本上堵上了项目收购漏逃土地增值税的口子,但是并没有涉及收购公司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问题,这一漏洞如何弥补或者出台什么样的细则,目前还有悬疑。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一个信号——房地产正在步入宏观调控的前夜

  如果说2006年调控的目的是抑制房价的上涨,那么从下图的房价走势来看,宏观调控难言硕果。

  我们要明确指出三点:第一,宏观调控是一个长期的趋势,这是由房地产行业的属性决定的,政府不可能对房价上涨置之不理。第二,政府前两年没有平抑房价并不等于政府没有这个能力,政府宏观调控依然有“杀手锏”,集中地土地、税收、信贷三个方面。第三,目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传导了一个信号——房地产正在步入宏观调控的前夜。

  1998年房地产市场的启动,有两个关键的要素,第一是福利分房制度的取消,第二是银行按揭的支持。当然,恢复福利分房、取消按揭支持是绝对不可能的,但是增加保障性住房、提高首付款比例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说增加保障住房是一个长效措施,那么,提高首付款比例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它的杀伤力在于政策一旦出台,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

  2007年房地产的调控政策依然离不开土地、税收、信贷等政策,我们认为目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传导了一个调控的信号,我们预计的可能调控政策见下表:

  五、长期我们继续维持房地产“强于大势”评级,短期我们谨慎乐观,提示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商务部研究报告认为2007年人民币升值幅度在4—5%之间,在我国城市化不断推进和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我们持续看好房地产行业的长远前景,同时我们依然认为房地产企业将继续伟大的成长。

  但是,短期来看,我们对步入调控前夜的房地产板块保持谨慎乐观,越是上涨,我们越要警惕潜在的风险,毕竟整个行业和企业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附:国税总局政策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成文日期:2007-0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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