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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行业影响不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16:22 新浪财经

  国泰君安

  彭继忠

  1.新税法显著降低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24日首次审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议案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新税法将法定税率水平确定在25%,对外资企业的过渡期设定在3~5年,并将税收优惠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这将使内资企业整体实际税负将有所下降、外资企业整体实际税负上升。

  据称,“两税合并”草案12月在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后,可能不经过二审、三审,2007年3月直接递交人大会议讨论,通过的可能性很大,具体实施则是08年1月。

  对内资企业的效应立竿见影,但对外资由于有过渡期,效应应该是稍有延迟。

  根据相关测算,在现行税收政策下、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税负上的差距,使得内资企业在技术更新、规模扩张以及发展后劲方面的

竞争力明显落后于外资企业。

  在当前财政收入充沛的形势下,调整所得税政策加大国内产业受益程度以提高其竞争力正当其时。

  此外,新税法将实行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据实扣除(现行税法内资企业为计税工资扣除,等于在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两个层面双重征税);企业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新税法草案还对现有的各种税收优惠进行整合,草案具体规定了五种优惠情况,其中对电力设备行业及上市公司有影响的有如下三点:

  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

  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但允许它们可以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享受过渡性照顾,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

  2.新税法影响积极,但大部分电力设备上市公司受益不多目前主要的电力设备公司中,有不少企业都已经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国电南瑞、国电南自由于是高新技术软件企业,执行的都是10%或者15%的优惠税率;东方电机直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为15%税率;东方锅炉享受西部大开发地区优惠15%税率;天威保变由于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15%税率。两个输变电龙头企业特变电工平高电气则是33%所得税率,但平高电气合资的平高东芝则是零税率,因此实际综合税率较低。

  此外新税法中对研发费用所得税150%抵扣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我们之前在2006年3月20日的策略报告中对此已有说明。

  根据新税法的指导思想,现有享受优惠税率的上市公司都符合继续享受的条件,而特变电工、东源电器思源电气的税负将显著减轻,对08年之后业绩影响较大。

  根据我们的初步测算,在综合考虑了税率下调及研发费用所得税150%抵扣两个因素的影响下,2008年特变电工EPS将因此增加约0.10元,全年EPS则可能达到1元;东源电器也将增加约0.10元,达到0.77元;思源电气则增加约0.15元,全年EPS可能达到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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