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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新政为企业融资宽衣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7:51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证券法修正案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5月17日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先后颁布实施极大拓宽了企业融资之路。 证券发行由审批、核准双轨制 改为核准制 旧版《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应经证监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或审批,否则不得发行。新版《证券法》修订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由审核制转变为核准制。《证券法》修改前,大量的公司因为无法逾越审批这个“门坎”而与证券市场无缘。核准制下只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证券条件,均可依法提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发行证券,而不必再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这将使众多的具备证券发行条件的公司得以发行证券并进入证券市场。新法是在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这一指导思想的前提下进行修改的,证券监管部门是以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公司提供进入证券市场的机会为己任的。这从证券法修改后短时间内证监会即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就足以证明。可见企业的融资途径将进一步拓宽,证券市场将趋向活跃。 降低了公司股票上市门槛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是开业时间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人民币4亿元的须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则为15%以上。 《证券法》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订。一是将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调低为3000万元人民币;二是删除了“开业时间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之规定;三是删除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之规定;三是将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由15%降低为10%。上述修订大大降低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的最低门槛,这必将使上市公司的数量大增,同时也为将来设立二板、三板市场创立了便利条件。 增加和丰富了证券品种 旧《证券法》出于金融安全考虑,规定的证券品种实质上只有股票、公司债券两种,像认股权证、期权、期指这样实际上已存在的证券衍生品种并不在可上市交易品种之列,这不利于公司进行多渠道的融资,不利于金融品种的创新。《证券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作为新的证券交易品种。这将使证券市场上出现比较多的交易品种,资本在证券市场中有了更多的可选择性。证券衍生品种这一概念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期权、期指,还包括将来出现的证券创新品种,这就为将来增加证券交易品种留有很大的法律空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在适当的时候批准适合我国的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企业的潜在融资渠道在法律上已存在,只是等待时机的问题。 《证券法》的前述修订,将对公司的融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进入证券市场融资限制少了融资渠道宽了。公司将较以往更为重视证券市场的融资作用,并会有更多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期权、期指在内的多品种证券进行融资,也会有更多的符合新《证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上市公司的增加不仅活跃了现有的证券交易市场,同时又会促进二板、三板市场的产生。而这又将为公司的融资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也必将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作者为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新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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