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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遭遇税收瓶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15:48 《数字财富》杂志

  我国保险业的总体税赋偏重,保险营业税率(5%)明显高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产业的3%

  李杰/文

  2004年“两会”,保险涉税问题被一再提及,各家保险巨头纷纷就此建言献策。

  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认为,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税收减免,对一些投资、养老型保险产品实行递延税制度,建议尽快统一中外保险企业所得税率和税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则建议:允许居民个人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支出的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将储蓄转化为健康保险,提升健康保障水平。

  我国保险涉税法律制度自形成以来,曾经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上,为了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保险涉税制度改革已经如箭在弦。

  重税压弯保险业

  我国保险业的总体税赋偏重,保险营业税率(5%)明显高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产业的3%。保险业税率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的印花税税率,比其他合同适用的0.05‰、0.3‰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的印花税税率。

  - 与银行、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企业相比,保险获得的税收扶持力度不够。

  2001年1月1日起,对银行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对银行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可以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

  然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当应收保费在较长时间未收到时,尤其是当保险责任期结束、被保险人没有出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明显的承担风险的事项和行为,投保人很难再缴纳该保费,但对这一部分应收保费却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 中外保险公司税收政策有别,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

  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明显低于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基不同。现行制度对外资公司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中资公司就比较苛刻,并且外资保险公司还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免征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我国保险市场最近几年发展较快,但横向比较还是比较落后,发展潜力巨大。中国加入WTO之后,保险市场也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与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在资本金、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劣势,而不合理的税赋又成为其前进中的障碍。

  - 征税依据的科学性不足。

  我国所得税税基里包含了“纯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部分。然而,根据大数法则以及保险精算理论,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险费与赔款最终是相等的。

  首先,当会计年度终结时,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相抵有结余,这只能说明该会计年度的风险损失概率低于预期的风险损失概率,并不排斥在未来的会计年度会发生高于预期损失概率的风险事故。因此,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业务的风险成本,不是保险公司实现的利润。

  其次,在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征上,税法规定在实行分保业务时,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是由分出公司负担所有营业税,对分入公司不再征收营业税。因此,分出公司的税赋负担增加,特别是在向境外公司分保高风险业务时,分出保险公司自留份额很小,保费收入有时还不够代缴分入公司的营业税。

  他山之石

  一般情况下,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征收所得税的政策同对其他类型的企业类似,但对计算纳税扣减的规定不同。

  - 有些国家对相互保险公司免征所得税。爱尔兰和新加坡等国家对已发生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扣减;法国、新西兰、西班牙和英国等国家对相互保险公司或其某些险种给予更优惠的待遇;德国、日本、西班牙、荷兰、韩国和瑞士等国家则允许将巨灾准备金作为扣减项目。

  通常,在一些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对寿险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或印花税等。其中有9个国家征收保费税,15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率最高的是瑞典。针对投保国外保险公司的情况所征收的15%税率,最低的是日本,小于1%,有的小额保单免税。

  - 在征收营业税或保费税的税制下,大多数国家的保险公司费用、索赔、给付或各种准备金,均不得从计税基数中扣减,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年金保险保费不征收保费税,允许在计税基数中扣除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再保分入业务的保费一般可不包括在计税基数中。一般保费税的计税基数包括意外险和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投资收入。

  - 意外险和健康险,通常属于保费税或其他以保费为基数税种的征收范围。西欧个别国家对这两类险种完全免征以保费为基数的税收;加拿大和美国对这两类险种分别征收省级税和州级税。对财产保险公司多数征收保费税,而且税率高于寿险公司,税率从日本的低于1%到法国的高于30%不等。除法国、德国、希腊和意大利等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所有险别采用同一税率。

  - 海外对保险营销员的税收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将保险营销员看作是企业雇员,把营销收入作为薪金征税,不征收营业税;另一种是低于设定的收入限额则不用交营业税。而且许多国家对营销员的展业成本扣除率较高,或经税务部门审核单据,全额扣除属于展业成本的费用后计算所得税。

  - 大多数国家对购买某些指定的寿险保单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从而鼓励寿险购买。但对国民购买无本地执照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的保单,不予减税。减免通常用于提供生存给付金的保单,如雇主为雇员的生命和健康的投保便有一定的税收减免。由于寿险保单中的红利主要是保单持有人多交保费的一种回报,而且确定红利中的超额投资收入比较复杂,所以一般不把寿险保单红利作为现金收入计税。

  - 国际上,通行对个人投保而非寿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在应纳税所得中扣减,对保险金和保险赔偿金户给以减免税。但在德国和卢森堡,允许从纳税所得中扣除所支付的个人责任险保费。多数国家不直接对保单现金价值或累计内部利息征税。加拿大、德国、挪威、美国规定,凡保单的死亡给付金具有高现金价值的,或保单期限过短的,将对累计内部利息征税。德国和新西兰规定,凡投保于国外保险公司的,对累计内部利息都不免税。

  上述情况以外的保单,一般均可给予税收优惠。在保单到期时或退保期间对保单持有人征税时,只对保单持有人所得给付金超过已支付保费的差额正值部分征税。大多数国家对合乎规定的寿险保单下的死亡赔付或称死亡给付金可免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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