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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天发表《关於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基金的海外投资的应用指引草拟本的谘询总结》、《应用指引》的最终版本,以及经修订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已纳入采用《应用指引》后需作出的相应修改)。
证监会在3月发表有关允许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基金投资於海外物业的建议。在一个月的谘询期内,本会共接获19份意见书。回应者都一致支持放宽地域限制以及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地产基金守则》)规管所有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基金的建议。回应者亦普遍欢迎证监会所倡议的有关提高杠杆比率及考虑若干不常见的产品特点(例如以房地产基金单位来支付管理费)的措施。《应用指引》及对《房地产基金守则》作出的相关修订均已适当地纳入回应者的意见,并就回应者提出的事宜作出澄清。
另外,其他重点包括:
1. 撤销海外投资的地域限制,让房地产基金可以投资於全球各地的房地产。
2. 承认管理物业投资组合方面的经验为核心胜任能力,从而评核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
3. 提高杠杆比率上限至房地产基金的资产总值的45%。
4. 在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额外层数的特别目的投资工具。
5. 删除有关投购专业弥偿保险及业权保险的建议。
6. 证监会可以按个别情况考虑不常见的产品特点,例如以基金单位来支付管理费。
证监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张灼华女士表示:“《房地产基金守则》是以灵活的方式拟定,务求在房地产基金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配合新的产品特点。因此,只要无损投资者的权益、设有充足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以及适当地向公众披露有关特点,证监会拟考虑新的产品特点,例如设定不同类别的管理费结构及徵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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