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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民事罚款扩权之辩 500万还是100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6:5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李亚 发自香港

  由于有传言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将不给予香港证监会民事罚款权,香港证监会在上周五向港府再次递交了一份说明文件。在该文件中,香港证监会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力求证明该会有必要拥有罚款权力。

  此前,香港证监会就赋予《上市规则》部分条例法律权力一事,曾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交了一份建议,建议将香港证监会对违规上市公司人员最高罚款限额由香港特区政府建议的500万港元提高到1000万港元。结果到上周四,市场上便流传特区政府不但没有接受该项建议,反而考虑不给予香港证监会罚款权。

  香港证监会在上周五递交的文件提到的理由是,罚款权是公开谴责以及取消董事资格的一个中间性质的措施,如果不设罚款权,香港证监会可能会将大量的个案转交给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来审理,但审裁处却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处理。因此,香港证监会指出罚款权可以让该会迅速采取行动,而不必事事都闹上法庭。

  另外,香港证监会在文件中还指出,民事罚款权外的其他制裁从原来的经验来看,对上市公司的警告作用不大,如取消董事资格并非上市公司直接受到制裁,同样,现行统计显示,公开谴责则起不了太大的作用。香港证监会还以海外主要市场为例,指出加拿大、法国、西班牙、日本等地的监管机构均有罚款权,这是全球趋势。

  港交所行政总裁周文耀在上周六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港交所支持给予香港证监会有限度的罚款权,由于特区政府以及香港证监会需要时间整理前段时间向业界发放的咨询资料,预计港交所将在未来1到2个星期内才会与香港证监会商讨有关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过在谈到敏感的罚款上限问题时,他向记者表示:“罚款金额应由特区政府决定,但香港证监会所建议的1000万港元的罚款则属于太多了。”

  主要是在港的九大投资银行通过年利达律师行对此次的咨询作出回应,九大投资银行正是支持香港证监会拥有罚款权的主要力量。不过,对香港证监会拥有罚款权利的反对声音也不少。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以及会计师公会在内的多个专业团体对香港证监会的罚款权表示有保留意见。

  目前市场最关注的是,部分《上市规则》交由香港证监会执行后,会不会导致港交所的前线监管角色形同虚设。市场可能会倾向跟从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而忽略港交所的权力,变相使香港证监会成为前线监管机构。如果港交所与香港证监会同时执行《上市规则》,市场便会出现两套规则及双重监管,使证券市场出现混乱。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4月2日表示,香港证监会建议赋予更大的罚款权利,支持和反对的意见都有,特区政府现阶段并无既定立场,他表示4月4日出席立法会委员会议时,将听取议员的意见。

  据了解,今日(4月4日)香港特区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即将论述向《上市规则》某些条款赋予权力一事。届时香港证监会将派出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阳长恩出席,而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将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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