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违规者最高应罚1000万港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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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10:28 每日经济新闻 | ||||||||
杨勣 NBD上海报道 香港证监会3月7日向香港政府提交《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以赋予主要上市要求法定地位的咨询文件》的意见。香港证监会认为,为了支持有关上市监管的新民事制裁制度,较为切合实际的罚款水平是最高1000万港元的罚款。
香港证监会表示,对于香港政府的有关赋予证监会,向违反上市规则的发行人、董事及企业的其他高管施加民事制裁的建议尤其支持,其中包括施加罚款。 民事制裁是有效执行有关披露及交易法则的根本要素,将为香港证监会提供施加罚款的权力,可使其采取迅速行动,维持公平、透明的市场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监管目标。 此外,香港证监会还认为,此前规定建议罚款额(分别为最高500万港元及800万港元)不能充分顾及案情严重的个案。为了支持有关上市监管的新民事制裁制度,较为切合实际的罚款水平是最高1000万港元的罚款,而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应可判处不设上限的罚款,从而使香港证监会及该审裁处能有效地分别处理不太严重的个案及较严重的个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