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严惩保荐人失责 工商东亚3000万和解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13:5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特约记者 罗绮萍 香港报道 1月27日,香港证监会公布了对工商东亚的调查结果,认定该行“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地去履行其作为欧亚农业的上市保荐人的职务”。证监会同时宣布,
这是两年前欧亚农业(0932.HK,已除牌)事件的余波。2002年10月,欧亚农业崩盘,董事会主席杨斌成为阶下囚,帐目一一曝光:其招股文件称过去3年营业额达21亿元人民币,实际上只有1亿元。各方都把矛头指向上市保荐人工商东亚。 证监会没有对工商东亚是否犯有过失或须承担任何责任作出裁断。证监会认为在这个基础上作出和解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在这情况下,证监会认为继续进行纪律程序是没有用处的。证监会将把3000万港元拨归政府库房。 这次的处罚打破香港历来纪录。以往香港监管机构从未对保荐人作出罚款处分,以往证券公司、经纪等中介人,曾被证监会或法院判处罚款,金额也远低于此数。 香港证监会消息人士对本报透露,该会经过调查后,发现工商东亚在保荐欧亚农业上市,在尽职审查工作上失责情况十分严重,投资者损失惨重,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形象,由于中国企业仍是香港新上市公司主力,该会认为必须严惩失责中介人,才能收杀鸡儆猴之效。 消息人士续称,证监会原拟判处工商东亚停牌两年的罚则,但工商东亚努力游说,建议以巨额罚款取代停牌,证监会考虑工商东亚停牌可能引起市场混乱,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决定接受工商东亚的建议。 “证监会展开对中介人的纪律程序后,会将个案分为失责及刑事两种。如属失责者,证监会会在考虑事件的严重性、中介人已采取的改善措施等因素后决定处罚方法,包括吊销牌照、停牌、公开谴责和罚款等;如果事件有刑事成分,证监会在纪律处分之外,还会循刑事程序,将案件交由法院处理;涉案者如被定罪,会被判处罚款以至监禁。”香港证监会发言人刘伟雄说。 不过工商东亚仍未逃过停牌的梦魇。香港交易所(行情 论坛)消息人士对本报说,港交所上市委员会,较早时已裁定不再接纳工商东亚处理创业板上市申请,工商东亚曾就此作出上诉,但上市委员会仍维持原判,不过港交所无意公开上市委员会的裁定。 消息人士解释,创业板与主板的保荐人名单会分开处理,由于创业板股份的风险较大,保荐人可以兼任会计师工作,角色更为重要,故上市委员会对创业板保荐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港交所在欧亚农业事件后,已亡羊补牢,于2004年10月宣布修订《上市规则》,引入一系列加强保荐人监管措施,包括日后须以公司名义向港交所提交声明,表明已做足尽职审查工作。 事件另一个惹人关注的安排,是如何厘定罚款金额,这将会作为日后类似事件的重要参考。工商东亚认罚的3000万港元,金额应该超过该公司为欧亚农业出任保荐人的收费。当年欧亚农业共支付了4700万元上市费用,扣除会计师、律师、公关及印刷费用,工商东亚所得应该少于3000万港元。 至于罚金为何会拨入政府账房,而不用于赔偿受损失的投资者?证监会发言人刘伟雄不肯评论,只说是次安排符合各方利益。 证监会消息人士称,由于要证明投资者的损失金额十分困难,要证明投资者是受到招股文件的误导而蒙受损失更为困难,所以证监会不考虑将3000万港元赔偿予欧亚农业的股东。 一名投资银行主管对本报说,欧亚农业事件中,工商东亚的责任确是最大,但只有这一家机构受罚也欠公平,因为除了保荐人外,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尽职审查工作的,还包括债权银行、会计师和律师,内地与香港的监管机构在事件中也有责任,特别是香港交易所。 “我们做保荐人的,每次上市都要回答港交所上市科几百条甚至上千条问题,如果我们的尽职审查工作没有做好,上市科也没有发觉,是不是港交所也有失责之处?民企在港上市要中国证监会发出无异议函,大家都知道内地官方机构要查明一些实况,比我们商业机构容易得多,但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出了事便完全归咎保荐人。”这名主管一肚子不满。 工商东亚前行政总裁李国荣也曾公开发过类似牢骚,结果令监管机构对事件更为不满,埋下工商东亚受重罚的导火线。 李国荣2002年10月在欧亚农业事发后曾对记者说:“如要区分责任的话,首先是中国证监会出示了无异议函;其次,欧亚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客户,当初是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向工商东亚推荐的,工商东亚没有理由怀疑母公司的意见。在整个做保荐的过程中,请了三家律师楼做重重调查,还有安达信的会计审计,要错的话除非大家都错了。” 一个月后,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香港公开反驳李国荣,指欧亚农业是海外注册公司,申请在港上市手续不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只会查证该公司在内地是否有实际的运作及法律上有没有问题,但没有程序对企业财务的真确发表意见。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汪建熙补充说,中国证监会只会向香港当局提供无异议函,对企业的上市条件不会发表任何意见,他们只会查证有关公司是否合法设立、资金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中国的税法,与发行上市没有直接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