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拟修改股权抵押披露要求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8: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香港证监会20日建议,对持有5%或者以上股权的股东,日后如果获知抵押股份的银行或者证券公司有意出售他们的股份,就要立即通知交易所。而现行条例,则规定股东只要在三个工作天内通知交易所即可。 目前的情况是,股东抵押所持有的股份被斩仓,而引发股价剧烈波动,而小股东却对背后原因茫然无知。香港证监会认为,通过修改股权抵押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但香港证监会表示,至于股东抵押多少股份才需要披露,需要进一步收集市场意见再作决定。香港证监会市场监察部执行董事狄勤思说,他们不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一旦发生股权抵押行为就必须申报。他说,"我们需要在保持市场透明度的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合规负担,并且确保制度能够配合市场的发展。" 除了大股东股权置押的问题,香港证监会还希望在股权变动界限、证券借贷、信贷衍生工具等方面进一步征求公众的意见,以提升上市公司相关权益披露的水平和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