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未取得股东批准 港联交所谴责顾雏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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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3:43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李亚发自深圳 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谴责在港上市的格林柯尔(8056.HK)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告中点名批评了顾雏军、胡晓辉、张细汉、刘从梦、徐万平及陈长备6名执行董事。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定,格林柯尔与天津格林柯尔工厂根据2000年6月28日
天津格林柯尔工厂实际由格林柯尔集团主席兼控股股东顾雏军控制,是格林柯尔集团业务的独家制冷剂供应商。2000年7月19日联交所上市科给予格林柯尔集团一项有条件的豁免,规定到2002年12月31日格林集团与天津格林柯尔工厂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用遵守有关公告和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2000年6月28日的协议,天津格林柯尔工厂必须在收款后45天内交付制冷剂。在2001年7、10、11、12四个月间格林柯尔集团共向天津格林柯尔工厂预先支付2.3亿元,双方曾口头协议延迟交付产品,时间超过了45天,制冷剂在2001年12月31日前均没有交付。在格林柯尔集团2001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该项预付款列入“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应收关联方款项”,集团在2002年3月22日才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预付款项。 香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该集团与格林柯尔工厂之间的口头协议,已构成修改该协议的交付条款,不再适合联交所2000年给予的豁免规定。集团应向股东披露有关持续关联交易发出通函及事先取得股东批准。而格林柯尔集团在此事中没有严格遵守规定,作出适当的安排。上市主管韦思齐表示:“上市公司获得有关豁免时,特别是关于关联交易的豁免,董事必须作出合适的安排并严格遵守,不然将导致豁免失效,公司将违反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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