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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定港股直通车业务有先天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2:16 中华工商时报

  以市场公正观点看,对“港股直通车”试点银行资格的取得,如果将行政审批或指定的方式与市场公平竞争相比,同样也不具备应有的合理性

  在中国银行率先获得有“港股直通车”之称的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资格之后,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近日已提交相关申请,力争获得在京、沪、深展开试点的资格。

  其实,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中国银行获得“港股直通车”首家试点资格之后,就有相关的社会人士对如此行政指定程序的公正性表示了怀疑。对此,笔者也同样认为,现有“港股直通车”业务的行政指定方法,的确在法律合规与市场公正上存在先天不足。

  首先在法律上,从上述消息可以看出,由于“港股直通车”的试点资格是依银行申请,经审核,并以行政准许而获得的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从法律性质看,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许可是一种标准的行政许可行为。在此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规定,除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及省、直辖市有一年时限临时行政许可权外,其它任何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委局均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然以此对照,外汇管理局在“港股直通车”试点银行上的行政行为,无论其具体表现的是行政指定还是审批,应该说显然不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说在法律上也是一种越权行为,并且没有法律效力。

  还有,以市场公正观点看,对“港股直通车”试点银行资格的取得,如果将行政审批或指定的方式与市场公平竞争相比,同样也不具备应有的合理性。对此不妨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让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以自身的技术完善程度与相关服务承诺并以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试点资格,而不是现行的行政方式。在结果上,不仅对市场公正理念进步与投资人权利具有完全不同意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避免因行政方式可能带来的寻租。所以行政方式与市场方式,哪个方法更符合社会要求与市场公正,应当是一目了然的。

  所以由此可见,如果以民主进步的眼光讲,其实民主不但对社会发展进步具有非凡意义,而且对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民主同样也是市场经济确立和进步的前提,而在“港股直通车”试点资格问题上,外汇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显然既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也与市场公正要求所不符。而这,就是笔者在此想要指出的行政先天不足。

  (30G1)记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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