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同股不同权限董事持有 出售辞任身故失效

港交所:同股不同权限董事持有 出售辞任身故失效
2018年02月23日 17:40 新浪港股

  新浪港股讯 2月23日消息,港交所(00388)今天刊发咨询文件,就拓宽现行上市渠道、便利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展开咨询,征询公众意见,有关咨询与去年咨询内容差不多。

  建议新增分别的《上市规则》章节分别落实生物科技、不同投票权架构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三项建议。截止提交回应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预期4月底刊发本轮咨询总结。

  建议引入日落条款

  有多名响应人士认为不应批准不同投票权无限期存在,联交所已考虑该等意见,并同意及提出建议,(a)须限制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转让其股份附带不同投票权的能力;及(b)若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不再是董事,不再符合董事规定、身故或成为无行为能力,其不同投票权将失效。这意味着属自然人的受益人持有的不同投票权将随时间消失 。

  创新公司股份代号加“W”作区别

  联交所将规定不同投票权发行人在其股份代号结尾加上独特的股份标记“W”,将该等公司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利便投资者认出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

  在行使酌情权考虑时,将考虑所有情况并只会在适当情况下认为上市申请人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来港上市。若公司能证明其具备不同投票权架构特点,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创新产业公司。

  创新公司上市市值至少100亿元

  公司上市市值不少于100亿元,市值400亿元以下公司最近一年年收入至少10亿元。上市后,不同投票权发行人不得提高已发行的不同投票权比重,亦不得增发任何不同投票权股份。

责任编辑: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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