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23日08:48 智通财经网

  智通财经获悉,港交所(00388)分别就加快除牌程序、及加强规管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咨询市场,两份咨询均至11月24日截止。 

  加快除牌程序方面,联交所建议废除现在的第17章应用指引,即因为业务或资产不足而长期停牌(3个月以上)的公司,有三阶段、各6个月的除牌程序。联交所认为多数现时长期停牌的公司,停牌期间远超18个月,复牌进展也不理想,建议联交所可在公司持续停牌满一段时间后将其除牌,方案分别为主板公司停牌12、18或24个月;创业板公司停牌6或12个月。

  联交所也希望为现行《主板规则》第6.01条(即不适合上市的公司)所有除牌准则设立一套新的除牌程序。在这个新的程序下,联交所可刊发除牌通知,并给予公司一段指定的时间补救,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即时将公司除牌。

  至于规管具有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俗称向下炒),联交所建议,禁止所有(个别或12个月累计)可能使得累计价值摊薄25%或以上的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特殊情况(例如发行人出现财政困难)除外。

  供股及公开招股(open offers)方面,除了使用现有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外,规定所有公开招股必须取得少数股东批准、废除供股及公开招股必须作出包销安排的规定、如设包销商,则必须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人士,并须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但在公司提供未被认购股份的补偿安排及符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也可担任包销商;废除现时适用于关连人士担任供股或公开招股包销商的关连交易豁免等。

  至于窝轮,联交所建议禁止公司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权证、规定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可换股证券时,其初步换股价不得低于配售时股份市价,亦建议禁止导致经调整后股价低于1港元或0.5港元的股份分拆或红股发行行动。

  联交所强调,上述建议仅针对股份分拆及红股发行,无意订立任何最低股价要求作为持续上市规定,即与2003年“仙股事件”性质不同。

  另外,联交所也要求公司须加强在中期报告及年报内有关股本集资所得款项用途的披露。

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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