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四方协议签署:多细节仍待明确

2014年09月05日 01:55  第一财经日报  收藏本文     

  程亮亮

  备受市场关注的沪港通终于来临。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下称“上证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上证所正式签署《四方协议》,这标志着市场期待已久的沪港通开始全面驶入快车道。

  协议显示,在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微博]跟香港证监会的《联合公告》基础上进行了更为细节的明确,由上证所跟联交所的子公司负责订单通路,ST股与有B股的沪股不纳入投资标的,上证所跟联交所将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

  尽管《四方协议》的签署被业内人士解读为沪港通正式全面驶入快车道,但是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的内容来看,依旧有着更多的细节需要多方机构进一步沟通明确。

  《四方协议》加速沪港通推出进程

  “尽管之前各种各样的测试都在表明相关机构方在努力推进沪港通的推出进程,但是《四方协议》无疑是沪港通推出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上海一家金融机构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四方协议》系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提出的原则制定。《联合公告》明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原则批准四方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并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而昨日签署的《四方协议》也正式明确了四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涵盖了沪港通的主要基本业务细节。

  上证所理事长桂敏杰表示:“各方经过了长期研究和反复磋商签署《四方协议》,为沪港通业务合作构建了完整的协议框架,明确了四方就沪港通股票交易、结算、存管、市场监察的各项权利及义务,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经就各方面的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

  中登公司董事长周明表示:“协议的签署,表明沪港通项目已全面驶入快车道,为项目最后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沪港通也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登公司已启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子公司将主要服务沪港通业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签署协议的四方同时强调,《四方协议》的实施应满足其中各项安排的规则依据到位,业务运行的有关文件签署生效等条件。沪港通业务的启动,除规则到位外,还要考虑技术系统到位、投资者准备到位等因素。

  明确子公司成订单通路

  随着此次《四方协议》的正式签署,沪港通的具体操作细节也被披露出来。在订单通路的安排方面,将由上证所和联交所双方的子公司来进行。

  《四方协议》显示,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上证所及上证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下称“上证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下称“联交所子公司”)将成立,即上证所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上证所子公司接收来自上证所会员的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联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联交所执行,以便促进和实现港股交易通。

  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联合公告》中就表示通过子公司实施订单操作,只是在昨日签署的协议中将这一细节更为明确。根据昨日签署的协议,双方的子公司都应该遵守对方所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经营许可,成为各自的特殊交易所参与者。

  值得注意的是,昨日的协议中称“联交所应尽快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独资公司接收来自联交所参与者的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似乎联交所子公司目前为止尚未设立。协议表示,联交所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获得所有其他必要的批准,使联交所子公司得以成立并按本协议所拟议的内容在内地和香港运营。

  ST股及有B股标的暂不纳入

  对于沪港通的投资标的,此次四方签署的协议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上证所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及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都暂时不纳入。

  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证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证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联交所、上证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协议表示,上证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证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为沪股通股票以供沪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所有除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也暂不纳入。

  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证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证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证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暂不纳入。

  另外,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上证所和联交所还表示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对于交易货币协议则强调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上证所跟联交所还强调各自子公司、会员不得在双方以外的场所就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者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禁止暗盘交易。

  更多细节待确定

  但是《四方协议》的内容来看,依旧有着更多的细节需要多方机构进一步沟通明确。

  根据目前上证所和联交所为实行沪港交易通所作出的安排,双方尚需要对其各自的规则和程序作出调整。上证所和联交所表示将各自就该等调整互相协商,并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获得必要批准的前提下,各自在其规则和程序中修订及新增所有必要的条款,以便落实、促使和支持沪港交易通的成立、实施和顺利有序地运作。

  与此同时,上证所、联交所、上证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子公司还将进一步商定并签署沪港交易通协议,其中包括沪港交易通各项具体事宜的运行安排。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进一步商定并签署沪港结算通协议,其中包括沪港结算通清算交收、登记存管等服务安排。

  另外,根据协议上证所、联交所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发行商拟以上证所、联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含牛熊证)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证所与联交所另行商定。在商定前上证所与联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产品上市,但双方已上市的上述产品不受此限。

  若一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自行开发并上市前述衍生产品或者安排发行商开发的前述衍生产品上市的,在没有其他利润分成约定的前提下,将由双方平均分享各自从该衍生产品获得的收益。摄影记者/高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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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经济投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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